《武汉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转移时间确认证明》
《武汉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转移时间确认证明》
资料和证明及审批工作规范
《武汉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转移时间确认证明》办理资料和证明收取及审批工作于2007年5月8日起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具体执行依据及规范如下:
一、执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不敏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2号)
(五)《关于界定五类房屋交易转移时间的通知》(武房市[2005]82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经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睡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6]75号)
二、收取资料和证明
(一)必须是产权所有人本人来办理,并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身份正复印件(查验原件)
2、本人购买房改房的购房协议书原件(协议书的签定时间已满5年以上)
3、本人购买房改房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发票或收据开具时间已满5年以上)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湖北省属党委出售的房改房,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湖北省职工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登记表》,省房改办同意上市交易的《省房改直管单位房改房交易、抵押登记申请表》
(三)铁路系统出售的房改房,先由铁路交易中心审查证明后,再到“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武汉市房改房上市交易 转移时间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五)《关于界定五类房屋交易转移时间的通知》(武房市[2005]82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6]75号)
二、收取资料和证明
(一)必须是产权所有人本人来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2、本人购买房改房的购房协议书原件(协议书的前定时间已满5年以上)
3、本人购买房改房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发票或收据开具时间已满5年以上)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湖北省属单位出售的房改房,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湖北省职工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登记表》,省房改办同意上市交易的《省房改直管单位房改房交易、抵押登记申请表》
(三)铁路系统出售的房改房,先由铁路交易中心审查证明后,再到“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武汉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转移时间确认证明》。
(四)如房改房购房协议书或购买房改房发票(收据)遗失的,可到原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房产局档案部门查阅复印房改购房协议书并要加盖档案查阅证明章。发票或收据遗失的,可到原售房单位财务部门查阅发票或收据存根,复印后要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办理审批规范
(一)对于房改房产权证填发日期不满5年的,客户在总服务台领取《武汉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转移时间确认证明》并填写。
(二)客户持填写的《武汉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转移时间确认证明》和相关办理资料证明在 窗口申请办理。
(三)工作人员在收取客户资料后, 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出具《武汉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转移时间确认证明》并与审批资料一起装订交与客户。
(四)客户凭《武汉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转移时间确认证明》及审批资料到收件窗口办理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收件窗口工作人员收取《武汉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转移时间确认证明》及审批资料并存与档案内。
(五)办理流程。见《<武汉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转移时间确认证明>审批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