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QQ聊天证明力 判准婚外情夫妻离婚
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定张某提供的两份QQ聊天记录可为证明吴某有婚外情的证据,遂判决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2010年4月,张某(女)与吴某(男)通过网上结交,2011年5月1日起成为恋人,同年10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偶然打开吴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吴某有外遇行为,2013年1月14日,张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与吴某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吴某与一女性的两份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吴某有婚外情。
庭审中,吴某承认QQ聊天记录(两份)的真实性,但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QQ聊天记录无效,不应为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张某提供的吴某与一女性的QQ聊天记录,虽未经公证机关公证,但吴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吴某主张QQ聊天记录是隐私应无效,但其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应不予采信。张某在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一份电话录音,以证明吴某确存婚外情,经综合审理判断,QQ聊天记录与电话录音,两者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吴某于婚姻存续间有婚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