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诉牟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管辖异议上诉状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牟某某,男,200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牟某某,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系上诉人之父。 上诉人:牟某某,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蒋某某,男,200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西长街142号。 法定代理人:蒋某,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西长街142号。 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小学,法人代表朱金秀,职务校长,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362号(东岸乡望龙村)。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蒋某某诉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民初字第276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民初字第2768-1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蒋某某诉人格权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在本案中,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牟某某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因此,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予以审理。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芙民初字第2768-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系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长沙市芙蓉区,且本案另一被告在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小学的住所地也在芙蓉区,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侵权案件,依法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上诉人牟某某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因此,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中,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应当将该案移交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予以审理。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