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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班遇车祸身亡获补偿受益人街道办承担30%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陈 莉 陈秀瑜)付女士替一名环卫工扫马路时,不幸被车撞死。因找不到肇事司机,付女士的家属将街道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原告胡远兴、胡应国、胡小华诉被告福清市宏路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街道办对付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补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1月4日,原告方已领取执行款137937元。   钟世明受雇于宏路街道办下属的环卫所,负责每天打扫路面。2011年2月15日,钟世明找到老乡付女士,请她次日帮忙打扫宏路街道大埔路段的卫生,双方商定按日付酬。2月16日6时,付女士在大埔路口扫地时,被一辆由福州开往厦门方向的小车撞伤,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但由于肇事司机逃逸,钟世明又去向不明,付女士的丈夫和孩子痛失亲人却无法索赔,与宏路街道办多次协商未果,便向法院起诉。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付女士打扫卫生时因第三人的交通肇事直接侵权致死,付女士及宏路街道办事处对该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宏路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对其辖区有管理的责任和权利,有维护保持辖区卫生整洁的义务。付女士为钟世明替班,无证据证明得到被告批准,但事实上该行为的受益人是宏路街道。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规定,本案侵权人逃逸不能确定,受害人亲属无法得到及时救济,被告作为受益人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既遵循了民事法律倡导的公平原则,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综合损失情况、受益范围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宏路街道对付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补偿责任,支付1379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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