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是达到合法目的的手段
董某2000年4月初到到武汉某汽车客运公司担任司机的工作,工作期间,董某勤勤恳恳工作,不计较劳动强度的大小,工资的多少,还在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两年被公司工会委员会评为“工会积极分子”的称号。2011年3月1日董某因为工作强度过大,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医生根据他的病情要求其住院,董某到被申请人处说明了情况后被安排住院,直至2011年3月16出院。因为申请人的工作性质是等着调度的安排排班开车,简言之就是等通知上班开车。所以申请人在没有接到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就根据出院前医生的嘱托一直在家里卧床休息。2011年4月16日,董某收到公司的通知,因为2011年4月12日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不与其再续签合同。
在我的询问下,董某的真实目的是想得到公司的补偿,因为其多年工作,身体已经每况愈下,长达10小时的司机工作他已经不想胜任。但是经过我详细的分析,他在没有交请假条的情况下,确实对他有所不利,但是又考虑到他已经在公司工作长达十年之久,正好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劳动期限的规定,公司在没有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下,是不能单方面不续签合同的。我就建议他我们以这一点来对抗公司,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因为不想负担老员工,才在这个节骨眼上不续签合同的。
最后,仲裁的结果确实是裁定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愿意补偿董某2万元。
我想在这里说明的是,有的时候一个法律程序虽然不能达到当事人的最终目的,但是法律程序就是达到合法目的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