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本罪客观行为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1)“信件”:指特定人向特定人转达意思、表达感情、记载事实的文书(包括电子邮件、明信片),不要求通过邮政局投递。
注意: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成立相应犯罪。此外,可以隐匿、毁弃明信片,但不能非法开拆明信片。
(2)“他人信件”:指他人所有的信件,不包括单位之间的公函。
注意: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单位信函的,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成立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无罪。
(3)“隐匿”:指妨害权利人发现信件的一切行为。
(4)“毁弃”:指妨害信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
(5)“非法开拆”:指擅自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第三者(发件人与收件人以外的人,包括行为人)可能知悉的状态的一切行为,不要求第三者已经知悉信件的内容。
2.罪数问题
(1)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并从重处罚。
(2)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并从重处罚。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