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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虐待被监管人罪
发布日期:2013-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被监管人”,包括在监狱、拘役所等劳改场所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拘留所等场所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2.违法阻却事由:在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批准使用械具的,以及依法对犯人给予禁闭处罚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成立本罪。

  3.法律拟制: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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