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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产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转产是指原企业的产品性能落后,科技含量低,已不适应企业的发展。企业重组改革,开发新的以适应市场的高科技产品,以更快的速度来促进企业获得新的生命力。《劳动合同法》第41 条第1 款第(3)项规定的裁员理由之一“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中,对何为“企业转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此予以明确。实践中,应当理解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导致全部或一部分劳动者成为冗员的情况。如一家制衣厂因服装行业市场形势不好,转产成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则原有的服装设计师在新的房地产领域无法发挥所长,无法具备房地产行业所需要的工作技能。企业须注意,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对于何为“经变更劳动合同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无法明确是单方变更,还是双方变更。一般来讲,应当理解为: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由用人单位单方进行变更,因为前提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至于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的变更,似仍应当协商确定。1)企业以转产为由裁员,应当注意时间点:企业只有在能有事实依据证明自己确实在进行转产,并符合“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的”这一法律要求之后才能适用这一理由裁员,否则可能会欲速而不达。企业关闭原业务、为新业务组建团队、配备资源、与部分员工变更了劳动合同等应当可以作为事实依据。2)裁员的方案应当与转产的方案有内在联系,企业并应当就此向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做出说明,取得认同。比如,裁减的岗位应是转产以后不再适用的岗位等。3)裁员方案的理由若能取得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认同,对企业会十分有利。若不能取得完全认同,企业也应当履行听取工会、职工大会意见的程序,并对此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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