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活动十分活跃,而大多数的企业并购中会涉及到员工关系的处理问题。为了让企业能更深入地了解此时员工关系如何处理,特将并购中可能出现的员工关系问题作以下分析:
在企业的兼并和收购中,新的雇主一般希望对企业原来的人员进行选择和缩编,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甚至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原企业的一套管理班子,整合原企业和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挥更大的边际效益,达到更好的盈利目标。在整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终止或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和调整员工岗位、薪资或者职责的需要,那我们就必须从各种情况下分析处理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程序及赔偿要求,例如,普通情况下的终止和解除、员工怀孕或医疗期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等。
企业收购合并,是指甲企业收购乙企业时,乙企业解散,乙企业原有员工关系转移至甲企业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乙企业与乙企业原有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乙企业原有员工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至甲企业并延续工龄,或乙企业原有员工与乙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与甲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在原有企业整体合并至新企业时,如事实是企业合并,原则上存续的企业需承继需注销企业的所有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并承继系自然承继,无需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亦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一般来说,企业在收购时会希望解除或终止部分需解散企业中的冗员或不希望继续留在该企业的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精简人员,提高效率。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首先,我们应当考察需裁减的员工从是否有将近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将近到期等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况将很大程度减少企业的收购成本。
b.在确认需裁减的员工近期没有退休或合同到期的情形后,我们如果必需裁减该员工,可先与员工协商。将所有员工的协商成本与解散企业的成本相比较后,确认选择与员工协商解除或者选择采用先收购后再解散的并购方式。或许只能采用先解散被收购企业,支付裁减部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然后由新企业与需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重签劳动合同以及保留或持续计算期工龄的协议。
c. 如果企业决定解散,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的确切节点是何时?这里有2种普遍的说法,一种是企业登记注销当日,一种是企业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销之日。我们认为,这个节点的确切时间应当是企业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一般为股东会确定的企业停止经营进入清算之日,或者清算组织确定的具体日期。
d. 合同终止,自然无须提前30日通知。一般情况,企业会在决议解散后及时通报所有员工,员工一般也会通过各种渠道得知企业可能解散的消息。
e. 那三期内的女员工和医疗期内的员工、工伤停工医疗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能够同时终止?是否需要如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延续至该情形消失之日才可终止?答案是否。《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既然是预留,那自然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预留的费用作为怀孕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保障。对于三期内女职工、医疗期、工伤停工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和保障,还在于清算组的清算政策。
f. 有些企业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及其它和工龄或工资变化有关的风险,会采用先让员工与需解散的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殊业务部门的收购,一般是指甲企业收购乙企业的一个特殊业务部门,并通过该部门的收购实现公司经营结构的整合,工作效率的提高,以及企业效益的增长。在企业收购其他公司业务部门时,最易发生的法律风险问题在于员工关系的主体转移。特殊业务部门,一般是由关键的技术、设备及掌握技术和设备的组成。现代的特殊业务部门收购,其关键往往在于人的收购,最易发生的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即在于员工关系的转移风险。
在收购特殊部门时,收购企业往往会开出高于被收购部门所在企业提供的工资福利条件,或提供优于被收购企业的职业发展前景。但在被收购部门的员工确认同意转移到新公司工作时,最重要的就是确认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部门企业可能还是签订承诺书,确认新公司给的待遇不低于原劳动合同待遇,以及同意延续工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各种文书、合同合法有效,一般不会发生转移劳动合同关系的成本。但是,往往部分员工可能不同意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同意转移工龄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2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操作:
1、员工不同意与被收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的某个部门被收购如对员工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自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企业可以提前30日通知并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企业收购中,该解除的成本自然是转嫁至收购企业。
2、员工要求被收购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才同意与收购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明确指出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劳动者如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即可能发生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既然如此,如果企业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能以利诱之,提高工资福利和其他工作标准。
在现今的企业并购中,也常常会碰到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问题。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大体两大原则: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2、没有合同约定的,参照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在企业并购中,需要支付的成本无外乎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了吸引劳动者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额外增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
需要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的情形及其标准
在企业并购中,如果是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不需提前30天通知,故不存在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的情形。在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理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否则应当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情况下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其标准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a.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的;
b. 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理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
c.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
a. 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龄,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月平均工资的2倍,且计算的年限不长于12年。
b. 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