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特别是控股式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对收购后可能面临的人力资源管理困境以及应采取何种措施来解决该困境,事先在谈判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考虑,并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方案。收购股权容易,双方谈好价格就行,关键是收购后,人员的整合,平稳过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其登记注册事项发生了一定的变更,如企业因为投资人的改变可能会改变企业的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等。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从而成为目标企业的新股东,达到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 因收购双方、政府及员工的利益并不是一致的,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有的时候并不能达到共赢。最后的结果是各方反复博弈形成的妥协,他们对收购的期望自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33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改变名称应当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但无论是否在劳动合同上进行变更,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劳动合同是否要进行相应的变更,各个地方规定不一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只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的组织机构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单纯的投资人发生变更(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只是用人单位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不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综上,在用人单位以上几项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单方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股权收购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工龄的连续计算。在劳动关系中诸多标准和工龄挂钩。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导致多项用工成本的提高。如:工龄越长,医疗期越长,病假工资标准越高,经济补偿金越高。又如工龄越长越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应对方案: 在股权收购的情况下,特别是控股式股权收购的情况下,对一个新企业来说,不承担历史遗留问题,与员工切断劳动关系,增加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员工从新开始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为了减少员工的对抗,对新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不造成影响。在股权交割之前,由原企业操作完成对劳动关系的切断无疑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一、员工自行辞职 原企业对员工情况比较了解,易于与员工沟通。由原企业鼓励员工填写辞职申请,与此同时,由原企业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助。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员工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想员工顺利辞职,不闹事,企业必须事先设计好经济补助方案,通过经济补助方案来引导员工辞职。原企业想切断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从而能够顺利完成股权交易。就得付出相应的代价。经济补助的标准一般参考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来执行。 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取得员工的同意。原企业未完成对劳动关系的切断,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新企业就可以考虑终止劳动合同,取得员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签定终生”。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就得分析评估,判断哪些岗位可以接受无固定期合同,哪些岗位不需要无固定期合同。一旦签了第二次劳动合同,那就得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可替代性强的岗位,可以对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更换,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就可以考虑予以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比较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虽然到期,但有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法终止。如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终止的情形。 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新企业出于用工自主权的考虑,或者将来避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等的考虑,可能存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时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最好在股权交割完成前,由原企业完成劳动合同的终止,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到期终止的员工,新企业可以出于避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等考虑,不予以留用。但这种方案的弊端是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未必符合股权收购的进程,新企业对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员工只能继续留用。所以在收购股权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股权交割的时间,最好在原企业劳动合同终止并支付完经济补偿金再进行股权交割。 如果在股权交割时劳动合同未到期,那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一定要和原股东约定好,将来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公平的支付方式就是以股权交割日为准,交割之前的经济补偿金由原股东承担,交割以后的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承担。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留用的员工与新企业发生劳动纠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支付。然后新企业再按照股权转让时的约定分担经济补偿金。 三、协商解除 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方案对新企业来说是比较好的选择。在股权收购之前,原企业就已经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这样新企业就有完全的用工自主权。 因为在股权收购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不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新企业出于用工自主权、用工成本的考虑,要充分考虑劳动关系的切断、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等问题。这样在股权收购的谈判中,才能占有主动,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并在最终的股权收购协议中予以明确的约定。要不然,股权收购顺利完成了,但人多问题没解决好。对新企业以后正常的生产经营,人力资源管理都会照成很大的影响。搞不好新企业就会劳动纠纷不断。这样的收购就会显得不那么完美。 编辑提示:被购方希望获得股权对价,立即进行股权交割,而把员工问题留给收购方解决。政府希望不发生或尽量少发生劳动争议,股权顺利交割,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及内容不变。员工则希望,并购能够提高工资及福利待遇,至少不降低该待遇水平,保留劳动关系。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