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办收养登记小孩抚养权如何处理
【案情】林伟河和黄涵于200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9日,双方抱养一女林灵,并于2006年10月20日办理了落户手续,与双方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但至今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2年初,林伟河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没有争议,但就林灵的抚养权,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林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为保护原、被告离婚后抱养女的合法权益,在确定林灵合法抚养义务人之前,抱养女林灵跟随黄涵生活。鉴于抱养女林灵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抱养的事实,且双方均有抚养林灵的意愿,在被告抚养林灵期间,林伟河每月承担林灵抚养费人民币5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确认林灵与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我国《收养法》对子女收养关系的成立规定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该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无子女,符合子女收养的实质性要件,但是由于双方未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收养关系未成立。双方离婚时应就小孩问题协商解决,如原告或被告同意自己收养该小孩,应当及时去办理收养登记,且自己承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