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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律关于内地居民继承台湾遗产的一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张静律师
台湾方面关于继承在台遗产的有关规定
  1、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作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若继承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遗产者,其继承表示的期限为四年。
  2、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
  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超过
  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人;如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人,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的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
  3、遗产中有不动产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若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大陆地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于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4、遗嘱人以其在台湾地区的财产遗赠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
  5、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依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
  6、由大陆地区继承的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如其继承权被侵害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请求回复。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为2;自继承开始时起为10年。
  7、台湾有关继承顺序和应继份
  (1)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生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2)应继份
  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办理继承的方式:
  根据目前两岸关系的现状,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由于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一般尽可能不直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可向公证处提出,办理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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