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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违约赔偿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3-03-01    作者:孙新律师
2009年,李先生从北京某中介公司看到一则卖房信息,并对该房屋价格、位置及户型皆很满意,遂通过中介公司同卖房人取得了联系。
  随后李先生又了解到,该房屋为王女士所有,是经济适用房,购买已超过5年,售价为45万元。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前夫名下,但王女士与前夫离婚时,已约定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并去******出具了公证书。于是李先生当天就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为房屋总价的20%,同时,李先生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王女士却不想把房子卖给李先生了。王女士的理由是,因为房本上还是其前夫的名字,当时她签售房合同时签的都是前夫的名字,并且签在了代理人的地方。因此,与李先生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那么,王女士是否有权出售该房产?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如果一方违约,索赔适用违约金条款还是定金条款?这些问题一直困扰这李先生,现在房产纠纷律师就给大家做下解析。
  
  本案中,虽然房屋未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但从公证书可得知王女士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因此王女士有权处分该处房产。
  此外,房屋买卖合同是李先生与王女士自愿订立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虽然王女士把名字签在了代理人的地方,但这一做法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该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合同成立。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案中王女士与前夫购买该处房屋已经超过5年,因此可以进行买卖。
  那么本案王女士违约后,李先生又该依据哪些条款进行索赔呢?
  生活中,通常买卖双方一般都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并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此外,买方通常还会交付一定数量的定金。在人们的心目中,以为这样做就是上了"双保险",其实不然。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此合同并非"双保险"。一旦违约发生,只能选择其一作为守约方维权的方式。对于选定违约金条款的,如果违约金约定得过高,且远远高出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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