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专户。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同类服务收费标准20%的幅度自主定价,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相关法律知识
»
职业介绍机构年审(深圳)
»
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 (南京)
»
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 (南京)
»
各类收费标准须知 (南京)
»
职业介绍机构的种类(南京)
»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南京)
»
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范围(南京)
»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服务的项目(南京)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批 (江西)
»
西安司法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损伤程度评定)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