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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①、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②、有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③、有2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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