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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赔偿,依法维权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02-24    作者:郭永军律师
劳动赔偿,依法维权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3/2/23
摘要:该案双方发生争议后,王X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仅对王X的养老保险费和双倍工资进行了部分支持(仅1000多元)。王X不服该仲裁结果,依法进行诉讼。本律师认为,该案中,被告依法应当对王X的养老保险、双倍工资进行全部支持,同时也应该将原告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济赔偿金及押金分别进行赔偿、缴纳、补缴和退还。该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与认可,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成功结案,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金民初字第1800
 
原告王X,女,汉族,19XXXXXX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XX
被告:开封XXXX饭店有限公司
地址:开封市XXXXX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21017日立案手里了原告王X诉被告开封XXXX饭店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受理后,由高登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1011日到被告处上班,至20127月,被告不但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400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201010月至20127月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801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10月至20118月间的双倍工资(扣除已领的)共计14300元;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010月至20127月间的医疗保险费1320元;5、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010月至20127月间的失业保险费9000元;6、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每月1300元,两个月的双倍共计2600元,被告开封XXXX饭店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个,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开封XXXX饭店有限公司于2012121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X11000元。押金、开封XXXX饭店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已包含在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中,由原告自行缴纳,此后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解除。
二、超出上述被告支付的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三、诉讼费10元由原告王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个,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高登望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庆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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