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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建造房屋离婚时另一方能否分割?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徐涛律师
李红是一名独生女。其父母不愿让女儿远嫁,于是在1994年申请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起了楼上楼下各3间的二层小楼,并于1996年为女儿招赘了外乡人吴强为婿。吴强到李家生活后,楼上的3间房屋由其夫妇使用,楼下的3间房屋由其岳父母使用,吴强一直未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2006年初,吴、李俩人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决定儿子随李红生活,双方的2万元余元积蓄共同平分。但对吴强提出的要求分割楼上3间房屋或对房屋作价补偿的要求,李红坚决不同意。
    问题:吴强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律师解答:
    吴李俩人争议的房产系李红婚前由其父母建造,故属于其父母所有。即使该房屋在建造时有李红的份额,该房产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吴李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吴强无权分割该房产。当然,如果李红的父母明确表示将楼上的三间房屋赠送给李红夫妻所有的,则此时吴强是有权分割房屋的。
    由于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原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姻关系持续8年以上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废止。因此,一方所有的房屋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婚前父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的,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是无权分得房产的。
    基于同样的道理,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也是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的。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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