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办案跨省维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两百万
案件性质:服务合同纠纷
承办单位: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付保萍、高飞
案情介绍
西安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汇龙公司)与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简称UT斯达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汇龙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委托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付保萍、高飞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认真听取了汇龙公司的陈述,了解了本案的详细情况。2009年12月30日,汇龙公司与被UT斯达康签订了《无线网优框架合作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根据UT斯达康的委托,参与无线网优技术服务,履行UT斯达康《任务派遣单》中指派的工作项目,以UT斯达康下达的《任务派遣单》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依据,以协议附表3报价单的框架价格的标准为计价标准,向汇龙公司支付《任务派遣单》项目款。汇龙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完成了所有协议中所指派的工作项目,按质、按量、按期交付了工作成果,且UT斯达康也已接受、使用达两年有余,并以工程对账单、结算单等形式予以确认。
依据双方协议的约定,UT斯达康应支付申请人的工作项目报酬共计3403200元。UT斯达康仅在于2010年7月15日、11月1日、12月10日,分3次向汇龙公司分别支付了12份《任务派遣单》的项目款700380元、396880元、680560元,合计付款1777820元。其是山东3-5月、江苏泰州6-12月、江苏连云港6-12月等17份工作项目的报酬共计1625380元,UT斯达康至今不予结算给付,已构成违约。
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两位律师建议汇龙公司先致函UT斯达康,先礼后兵,避免直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达到协商还款的目的。但在汇龙公司致函后,UT斯达康并未作出任何回应。承办律师先后又发出两封律师函催收,这才迫使UT斯达康作出了回应,但其解决争议的态度和诚意,及协商结果并不能令汇龙公司满意。随后,两律师建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迫使对方履行其支付款项的义务,顺利达到当事人预期目标。但本案中,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如有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鉴于由对方当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汇龙公司不便给对方施加更大压力,故两律师与汇龙公司负责人于2013年1月17日亲赴杭州参加仲裁审理。
庭审中,两律师依据法律与事实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要求对方支付工作项目报酬16253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8296.36元,及本案律师费、差旅费、仲裁案件受理费。对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同意调解,给出的调解方案为:2013年1月底前一次性支付165万元。我方要求:2013年1月底前一次性支付172万元,如不能达成该调解方案,要求仲裁庭立即仲裁裁决。同时,将穷尽律师之维权手段,致函证监会及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要求UT斯达康披露仲裁情况。
2013年1月25日,双方在杭州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于2013年1月25日开具金额1670000元的发票给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开具的发票后,于2013年2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款1670000元给申请人。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申请人需承担1870000元得支付义务,申请人得以按1870000元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用3123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五、双方关于涉案合同无其他纠纷。
至此本案获得了圆满的处理,该案的处理结果令委托人非常满意,汇龙公司对两律师的业务能力及工作态度也是大为赞赏。
附言(点评):
本案是个典型的合同纠纷案,汇龙公司在按照合同约的定,适当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而UT斯达康却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对价的工作报酬。本案案情及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明确,但可贵之处在于:两位律师能充分考到委托人的目的,且做到了先礼后兵,仁至义尽,在仲裁开始前,就已经占得法律和道义上的优势。
两律师承办此案之所以获得委托人大加赞赏,是其充分了解了委托人的目的,并坚持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考虑,庭前又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庭审中,有理有据有节充分地运用法律手段,体现了承办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智慧。通过两律师的努力,促使双方互让互谅,及时解决了纠纷,消除了隔阂。最后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三者的有机结合,这一点非常值得其他律师借鉴和学习。
案例撰写者:高飞律师
点评人:焦宇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