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受害人在李XX租赁的院落内,并受沈XX雇佣,在院内搭建房屋,在搭建过程中,受害人手持的蓝色铁皮与房屋上方高压电线接触,并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均不愿意承担责任。后受害人家属无奈,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依法捍卫受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潍坊市郊区供电公司对高压线路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沈华为雇主,其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而李建国将此房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格的沈华,依法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一:被告李Xx赔偿原告李慧珍等人经济损失61001.4元;被告沈华赔偿原告李慧珍61001.4元;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李慧珍等人经济损失162670.4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