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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发布日期:2013-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外商投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企业法律性质和法律规范的差异。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出资要求、出资责任、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的法律规定,并能运用其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

试题: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的下限应是下列哪一选项?

A.25%

B.30%

C.45%

D.5%

答案:A

解析: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

2.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于1994年8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至1995年3月底,乙方已缴清全部出资,甲方未缴付,虽经乙方催缴数月仍无结果,经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中哪项正确?

A.由甲方向乙方承担未缴付出资的赔偿责任

B.由工商行政机关限期甲方在1个月内缴清 C.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D.由合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A

解析: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1条。该条规定;"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据此,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可按20%的税率征收何种所得税?

A.预提所得税

B.企业所得税

C.预付所得税

D.预支所得税

答案:A

解析: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第1款。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扬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收入全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只是所得税的一种源泉控制方式。

4.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的,应当办理以下哪些手续?

A.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B.向审指机关备案

C.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D.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答案:C

解析:见《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

5.下列关于外资企业外汇管理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B.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C.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账户

D.外资企业的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答案:C

解析:见《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4-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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