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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租赁合同承租方违约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门面房租赁合同承租方违约
您好!我有一门面房,于2010年与承租方签订了三年的合同。今年承租方应经营不善,无法按期交纳房租。在未与我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张贴转让告示。起先承租方承诺想办法筹款缴纳房租,但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逾一个月之后,仍未能如期缴纳房租,反而在这期间,拿走了营业执照和部分经营用品。经查证,承租方欠下水电费、电话费等余万元。我在这期间曾经试图与对方协商解决此事。对方态度恶劣,不愿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我只好将门锁住,现在事情陷入僵局。还请各位律师指点迷津!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方未经您的同意无权将门面房转租给第三人。另外,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合理期限内逾期足额支付租金并欠缴水电费、电话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承租方的上述行为您作为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上述争议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的,建议您考虑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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