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其自用的车辆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王某驾车在相邻某市的乡村公路上不甚将一骑车人撞死。王某害怕被当地群众报复,遂弃车逃亡。当天下午回到本市后,王某立即通过长途电话向当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主动坦白了肇事前后经过和逃离现场的动机。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王某仅作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并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其与受害方的损害赔款进行了调查。事后,王某持有关证明向承保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以“肇事后逃逸”为由向其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逃逸者”有专门解释:“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释义)该解释表明事故当事人逃逸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不能将任何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都简单地认定为逃逸。该案中,驾驶员王某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并未构成逃逸,公安机关也未作逃逸案件处理,因此,保险人应将此案作为普通理赔案处理,而不能引用责任免除条款中关于“逃逸”的规定予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