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
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甲一直没有向乙主张债权,时效期满后甲向乙主张债权,乙同意履行债务并作出书面承诺,但后来乙反悔不再履行承诺,那么乙可否主张时效中断?对甲再以中断为由进行诉讼主张债权?
我认为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里的诉讼时效中断指的是发生在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内,而本案是时效期满后做出的承诺,所以不适用该规定,不能引起中断,故甲不能以时效中断为由进行诉讼主张债权。在实务中有很多人采取这种做法,在债务人不知道已经过时效情况下套取承诺履行债务的承诺,认为引起时效中断,从而以时效中断为由主张债权,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是不能再通过进行诉讼来主张债权得到保护。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根据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债权人就可以据此通过诉讼得到债权的保护。这里面如果是全部债权的承诺诉讼及全部债权,如果是部分承诺那么诉讼只能及承诺的部分,对未承诺履行的部分债权不能通过诉讼得到保护,如1万元债权,期满后债务人承诺履行5千元,对未承诺的5千元不能诉讼得到保护。这里面“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没有规定是以何种方式作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其他形式,比如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的谈话作出的承诺的视听资料都是“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所以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是对原债权的从新确认,那么时效不是中断,时效从承诺作出时从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