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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答中断诉讼时效的技巧
发布日期:2013-02-03    作者:徐涛律师
中断“归零”,重新计算。“一二三四五,上山打老虎”,可中断的有一二三四五共五个诉讼时效。一年中断的重新计算一年,依此类推。
  提问:银行催收逾期贷款,外地借款人拒收、拒签催款通知书。银行方面有何技巧?
 解答:
  1. 拒收、拒签催款通知书,并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你已经主张了债权。发信人持有发信凭证即可。[1]
  2.有的借款人提出:“我收到是空信封”,——此应由收件人举证。为避免麻烦,可在信封上注明:“内有催还借款通知书”。有的单位搞公证送达,我在给公证员讲课的时候指出,这并无必要,花钱又麻烦。
  3.主张债权通知的生效,是发信主义,还是送达主义,抑或是了解主义?通说认为是送达主义。送达主义存在问题,例如,甲对乙诉讼时效完成的最后一天是2012年3月1日。3月1日,甲对乙发出催还借款通知书,送达的时间是3月4日。学者一般认为,如果能够中断的话,应当在送达的时候,但本案诉讼时效在3月1日结束时已经完成,不发生中断的效果。我认为应当在3月1日中断,但在诉讼实践中,会发生争议。
  为避免麻烦,技巧性的做法是:若只剩最后一天,应当发出数字电文的催还借款通知“书”。因为数字电文是在进入对方系统时算送达,即进入对方“随时可接收的势力范围”时算送达。几乎是在发出数据电文的同时就送达了,诉讼时效也就在当天中断了。
  4.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不必公告送达,“装不知道”,仍将通知送达至其住所地。
  5.本小文谈的是贷款合同债权,其他债权可以照此办理。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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