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拥有一辆黑色的日本进口小客车,购车时由保险业务员介绍,在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2000年4月,王某因公赴外地出差,临走前将车停放于楼下停车场中。7天后,王某返回家中,发现汽车全车落满了细小的银色油漆颗粒。王某向附近居委会询问,得知在其走后的第二天,有一安装金属门窗的施工队,对停车场附近门窗进行喷漆处理。恰巧那天有中级风力,大风将喷洒在空中的油漆粉粒吹落在停放的王某汽车上。第二天施工队便离开,去向不明。同时,遭受损失的还有另外两辆汽车,因车主未参加任何保险,均自行处理。为清除油漆颗粒,王某必须对全车进行重新喷漆,费用昂贵,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评析:
确定是否应当赔偿保险车辆的某一损失,首先应当确定该项损失是否是由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辆保险责任属载明责任,即保险公司承担条款载明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条款列明事故以外的损失则属于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风险。在本案中,油漆颗粒由于本身的化学性质,有极强的附着力,凝固后更与附着体紧密结合在一起,清除起来较为困难,费用较高。但油漆的黏附不属于车辆保险的列明责任,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负有赔偿义务。
在保险理论中,保险条款中的责任承担范围一般分为指定险和一切险两种形式。指定险只承担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对于列明责任以外的风险一律不予承担;一切险则只在保单上列明除外责任,对除外责任以外的风险全部予以承担。但这两种规定形式的单独使用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此,为使保险人的风险承担范围更加明确,我国现行《车险条款》综合采用了两种形式,既列明承保责任,又列明责任免除,保险人只承担保险合同列明的,凡是未列明的,一律不予承担。责任免除条款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的规定更加突出地强调了保险合同对非条款列明责任的绝对排除。因此,对于在保除条款中未列明的责任,理赔人员应根据保险理论和合同规定予以拒赔,做到有理有据,充分维护保险人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