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油公司将一辆北京切诺基吉普车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999年5月,司机宋某将石油公司客户徐某接到宾馆洽谈业务。徐某下车时无意将烟头扔在了车上。烟头引燃了坐垫及可燃物,将车辆烧着,并引燃了停放在旁边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众人奋力抢救,扑灭了大火。可切诺基吉普车已全部烧毁,桑塔纳轿车也部分受损。石油公司就两车辆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索赔。
评析:
“火灾”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列明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对于由火灾引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公司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同时火灾作为一种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害,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须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车辆因火灾被全部烧毁,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约赔偿。但由于该车起火是由徐某乱丢烟头所致,所以保险人履行车损险的赔偿义务后,依《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取得对徐某的 代位求偿权。对于第三者的桑塔纳轿车的损失,由于是徐某的责任所致,因此被保险人对该车的损失在法律上应无赔偿义务,保险人也无须对该车的损失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