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221 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
新法第262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变化:
增加规定“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解读:
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裁定后监督提前到裁定前,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也有利于法院及时获取更多情况和意见,作出正确裁定。
考察方式:
1、罪犯服刑期间有新罪或漏罪,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
2、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法院裁定;
3、同时应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考察可能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