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第218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新法第259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变化:
1、删除关于管制执行的规定,将相关内容挪至第258 条;
2、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后的解除方式规定为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解读:
之所以将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的解除方式加以改变是因为:
1、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体现了刑罚执行程序的严肃性;
2、政治权利的行使与罪犯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关系十分密切,原法规定的有关群众范围不名,给执行机关的工作带来困扰;
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这一表述在刑法中并无根据,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民的政治权利自动恢复,照常行使,无须再由执行机关对外宣布。
考察方式:
1、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记忆);
2、执行期满,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考察可能不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