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256条:
“决定或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将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监外执行不当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考察方式:
检察院认为监外执行不当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
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