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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穷追小偷致其跳河溺水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死罪?
发布日期:2013-01-30    作者:鲁邦升律师
                   访谈录
新闻回顾:

    刘飞(化名)是淮安市涟水县某建筑工地工人,让他与工友纠结的是,工地上大家的衣物经常在夜里被偷。虽然被偷的衣物价值不大,但他们心里都气不过,都想将这个小偷逮住。
    去年816日下午2点多钟,正在工棚里午休的刘飞隐约觉得有人在工棚里翻东西,睁眼一看,一名陌生的年轻男子正拿他搭在床架上的汗衫。刘飞判断,这名陌生男子应该就是他们要抓的小偷。
    “抓小偷”,刘飞大吼一声从床上跳下来,结果小偷还没有来得及带着他的赃物开溜,就被刘飞和工友现场摁倒在地。气愤之余,刘飞与工友们决定将其扭送至派出所,交给警察处理。听说要被扭送派出所,这名自称赵蜢的小偷再三央求刘飞他们放他一马,并答应赔偿他们的损失。在得知赵蜢愿意赔偿工地以前所窃物品的损失后,刘飞与他的工友决定放赵蜢一马,并让他联系家人。得知刘飞等人不把自己交给警方处理时,赵蜢开始四处打电话给其家人,几个电话一打,都没有人愿意帮他,此时的赵蜢提出带刘飞等人到他家中找其家人赔偿他们的损失。
    在路上,赵蜢一直寻找着逃跑的机会,趁刘飞等人不注意,他撒腿就跑。反应灵敏的刘飞一马当先追了上去。追到一条大河边时,赵蜢被“逼”得走投无路,干脆跳进路边的河中,游向河中心。
    据刘飞在归案后交代,由于他自己不会游泳,所以只能眼巴巴地看着赵蜢跳进河里逃走。刘飞称,自己当时想跑就跑了吧,就准备返身往回走,可就在这时,他听见了赵蜢的呼救声。只见赵蜢在河中央一边高喊救命,一边在水里扑腾往岸边逃。刘飞说他当时也吓得手足无措,所以他也记不得是谁报的警,但是他知道后来赵蜢被从水里打捞上来时已溺水身亡。
    晴空:记者昨从淮安市涟水县检察院获悉,年轻小伙刘飞因“追死”小偷,戏剧性地成了“罪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刘飞日前被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本案件,鲁律师 ,您有什么看法?
    鲁邦升:这是一起不应当发生的悲剧。对此,我既痛恨赵蜢的偷盗行为,也对他的死亡表示同情和惋惜。同时,我对刘飞的行为,在情感上表示理解,但对他的不够理智行为表示遗憾。不过,既然悲剧已经发生了,我们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本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理念,依据刑法的立法目的和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立法者的本意,理性并妥善处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提起公诉,是不完全符合立法者本意的,而且与时下的司法政策不符,人民检察院对刘飞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决定相对不起诉。
    晴空:本案中的刘飞追小偷,结果追得小偷溺水身亡,自己也成了犯罪嫌疑人,这样的事情可能听起来匪夷所思,多数人可能都会为赵蜢仅因偷一件几十元的汗衫而送命感到不值,但与此同时,更多的人可能会为本想抓小偷如今却成了犯罪嫌疑人的刘飞鸣不平。那么,鲁律师,本案中刘飞是否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鲁邦升:根据案情介绍,我认为刘飞实施的行为不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当然,认为刘飞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的观点,也有一定的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在当时条件下,刘飞对赵蜢的死亡结果发生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如果能够或者应当预见,由于刘飞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根据当时的条件和一般人的能力不能预见,虽然导致了赵蜢溺水死亡的结果,则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那么刘飞对赵蜢的死亡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刘飞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刘飞对赵蜢的死亡结果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刘飞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刘飞要对赵蜢的死亡结果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虽然该罪是结果犯,但并不是发生了死亡结果,行为人就必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刘飞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分析刘飞实施行为的内容及该行为是否足以致赵蜢死亡和能否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会导致赵蜢死亡。根据介绍的案情,还不能得出刘飞在追赵蜢时,应当预见赵蜢在逃跑过程中会跳入路边河中及该跳水逃跑行为会导致溺水身亡结果的结论。因为案发时间是816下午2点多钟,天气不冷,只要懂得泳技的人,一般来说是不会溺水身亡的,而刘飞对赵蜢是否会游泳这一事实并不能预见。根据刑事诉讼对证据认定事实必须要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的证明标准,本案尚不足以归纳出刘飞对赵蜢的死亡能够预见,并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
    其次,根据刘飞归案后“由于他自己不会游泳,所以只能眼巴巴地看着赵蜢跳进河里逃走”及“赵蜢在河中央一边高喊救命,一边在水里扑腾往岸边逃”和“当时吓得手足无措,所以他也记不得是谁报的警”的交代,说明赵蜢是会游泳的,否则赵蜢不可能会游到河中央,之所以发生悲剧,很可能是赵蜢过于紧张导致抽筋等所致。虽然刘飞当时“吓得手足无措”,似乎没有采取常人认为如“跳水救助”等措施,但刘飞在客观上不会游泳,事实上也已有人报警。该事实也印证了在当时条件下,刘飞在主观上是无法预见赵蜢会溺水死亡的。必须要厘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评判标准,评判的标准是根据一般人的心智、心理素质、判断能力、行为习惯及行为人自身的能力和当时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等,再结合行为时的客观条件,然后才可综合判断。
    第三,不管刘飞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赵蜢的溺水死亡结果毕竟与刘飞的追逃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刘飞存在一定过错,故刘飞对赵蜢的死亡结果应当要依法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晴空:由于小偷盗窃刘飞本人以及他所打工的工地上工友的物品,在抓到赵蜢后,小偷再三央求刘飞他们放他一马,并答应赔偿他们的损失。在得知赵蜢愿意赔偿工地以前所窃物品的损失后,刘飞与他的工友决定放赵蜢一马。那么刘飞与小偷之间的私了行为是否合法?
    鲁邦升:对他人实施偷盗违法行为是不能私了的,应当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私了”行为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盗物品价值应当较低,社会危险不大,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假如此前物品确系赵蜢偷盗,蜢被抓后,能够认错,且也愿意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那么刘飞与小偷之间的私了行为,就具有和解的味道。该行为符合现行民事政策。故对刘飞与小偷之间的私了行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应当要结合案情及被盗价值、物品性质、当事人的态度等诸多因素综合分析。
    晴空:刘飞称,由于他自己不会游泳,所以只能眼巴巴地看着赵蜢跳进河里逃走。自己当时想跑就跑了吧,就准备返身往回走,可就在这时,他听见了赵蜢在水中的呼救声,但他并未进行施救。律师,刘飞听见小偷的呼救声,从法律角度上,他有责任进行施救吗?但他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又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鲁邦升:面对他人的危急情形,任何人都有施救的义务,这不仅仅是一项道德义务,因此刘飞当然有对赵蜢进行施救的责任。但施救的方法有多种,评判刘飞是否采取了施救措施,必须要结合当时的条件和刘飞自身的能力进行综合评判。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刘飞不会游泳,因此就不能以他是否实施“跳水”救助来评判是否履行了救助义务。假如在当时条件下没有其他有效办法救助,那么是否及时报警,就可以作为评判刘飞是否履行救助义务的考量点。从案情介绍来看,本案已经有人报警。只要报警是及时的,没有耽误必要的救助时间,我们就不能对刘飞是否实施救助义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否则对刘飞也是不公平的。
    晴空:说到小偷,大家都会义愤填膺的指责,更何况作为受害者的刘飞。有网友就表示,如果本案中追小偷的不是刘飞或其他工友,而只是一个路人的话,那么他的这种见义勇为行为,是值得大家肯定和提倡的,那么追死小偷的当事人又该承担哪些责任?是否会因此而打击他人见义勇为的行为?
    鲁邦升: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打击违法和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见义勇为固然要鼓励,但我们更应要制造“人人都能积极与违法或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舆论氛围。这是净化风气、弘扬正气,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有效途经。因此,不管是受害人还是路人,面对偷盗等违法行为,只要我们与违法或犯罪斗争的行为恰当,没有超出法律禁止的范围,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虽然刘飞的行为和采取的措施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只要我们在他身上吸取教训,确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必要的“自救”或见义勇为行为,相信司法机关对我们实施的行为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评判。因此,只要司法机关能对刘飞的行为依法予以公平、公正处理,就不会因该案而打击他人见义勇为的行为。
    晴空:在小偷逃跑后,刘飞没有及时报警,反而穷追不舍,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人们的常规思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警示。那么,律师,市民遇到小偷时到底该怎么办,如何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规避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
    鲁邦升:这涉及到如何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我已说过,对刘飞行为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争议颇大。但不管如何,刘飞存在一定的过错是明确的,因此刘飞对赵蜢的死亡结果,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案给我们警示,就是我们作为社会人,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面对社会这个万花筒,我们必须要加强法律修养,时刻以法律标准来对照、检讨和反省自己的行为。假如遇到小偷,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或者扭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假如小偷逃跑,在报警的同时,可以适当围捕,但围捕措施必须要恰当,不能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他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当然,具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及措施力度,应当要根据具体情形灵活处理,处理的标准就是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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