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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
发布日期:2013-01-1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罪在人身侵权犯罪中属于常见犯罪形态。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认定方面也不尽一致。笔者就其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有关此两类犯罪的区别做一论述,便于探讨。
案情:2008年12月8日晚10时左右张某与李某(同为在校大学生)在开完老乡会后相遇。张某以“一起坐坐,有话要说为由”邀请与李某在一起的刘某、白某,由于张某与刘、白二人素有隔阂,便拒绝其邀请。李某也以天色较晚,要一起返校休息为由拒绝张某的邀请。于是,张、李二人发生争吵后厮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李某便喊了一声"大家一起上!"刘见此情景便起身挡在了张面前,还未反应过来,张便挥拳猛击刘的下颚,导致其倒地后头部撞击水泥地面不知身亡。公安机关侦查完毕,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量刑。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刘某)家属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作为被害人(刘某)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检察机关在二审庭审中分别发表了代理意见及公诉意见。有关本案审理的关键,即张某是否存在“伤害故意”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进行了激烈争论。
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死亡),即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也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伤害罪 (未遂)定罪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线在于,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纵观本案,被害人(刘某)虽然响应李某要求出现在被告人(张某)面前,但并未采取任何现实伤害措施,比如持有伤害工具、言语威胁、动作上的挑衅等,而被告人(张某)也是在自身不存在任何现实危险地情况下挥拳猛击的被害人(刘某)下颚,并一拳致其倒地身亡,从伤害的过程及结果而言,被告人(张某)实施的并非一般的推拉、撕扯行为,而是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猛击其致命部位,虽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只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并不能排除其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作为心智发育成熟的成年人,从其出拳的力度和击打的部位来看,其应该知道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即便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会给其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某)伤害的故意非常明显,尽管对于被害人(李某)死亡的结果在当时的情形下不可能有明确的认知,但不能排除其伤害的故意。也就是说,伤害的故意是在其犯意之内的,完全具备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条件。
因此,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显然属于认定不当,不能很好的保护受害者的生命权益,不能体现司法公正,安抚被害人家属。值得欣慰的是,该案件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很好地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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