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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保证人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为提供相应的担保
发布日期:2013-01-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保证人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为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04(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04
--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某化肥有限公司、河北省某玻璃钢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债权人表示接受担保的,除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有消灭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并不免除。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89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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