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1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中新增的一个罪名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处罚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 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