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将无引爆装置的炸药放置于商场勒索钱财案件,王正安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年1月12日10时许,王正安将无引爆装置的4根炸药放置到成都一大型商场负一楼内。当日13时许,王正安给该商场经理打电话,称商场内已安放了炸弹,要挟商场给付金钱。
商场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公安人员也迅速到达现场,并紧急疏散人群,封锁现场。16时许,商场果品部员工在清理摊位时发现王所放置的炸药。
案件审理中,王正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称其过去修过路,懂得爆炸操作方法,其未安装爆炸装置,也从未想使炸药爆炸。
法院认为,王正安为勒索钱财,在商场放置无引爆装置的炸药,客观上虽不能产生爆炸的效果危害公共安全,但其以在具有公共场所性质的商场放置炸弹进行恐吓,即使其放置的物质不具有真实的危险,也足以引起不特定的多数人恐慌和公共秩序的混乱,且也产生了商场因此被迫中断营业,紧急疏散数以千计的顾客等后果,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已触犯刑律,应受到相应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华社 任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