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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1-24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于2002年借款5万元给某化妆品公司,袁某是化妆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的朋友也是说服王某借款给公司用的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利息5万,为了规避高利贷的法律风险,同时又可以把某化妆品公司和袁某个人都套住。王某设计的欠条是这样写的“某化妆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借王某人民币10万元,20043月还清,逾期还款按10%每月支付利息。”
    2004
3月份后某化妆品公司只偿还了2万元给王某,后来某化妆品公司经营不善,法人袁某为了逃避王某的债务,将自己的全部股份都转让给了唐某,和某化妆品公司脱离了任何关系。
    2004
年底,王某找到司律师咨询的时候面临的局面是:某化妆品公司经营不善,袁某本人倒是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司律师认为执行是案件的关键,从诉讼策略上将应当制定针对于袁某的诉讼策略,且本案具备胜诉于袁某的条件。从借条的行文上看‘某化妆品公司’只是表语,用来限定主语‘袁某’的身份,‘袁某’才是真正的借款人。本案中应当将袁某和某化妆品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主张袁某是借款人,某化妆品公司是担保人,要两被告公共偿还欠款和利息,利息减少按银行利息的四倍计算。(化妆品公司做被告的好处是:1、化妆品公司不但不敢承认还了王某两万块钱,还会和王某一起夹击袁某;2、如果赢不了袁某,至少可以赢到某化妆品公司,免得又要另案起诉浪费诉讼费)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三道程序,打了两年半的时间,三审都一致认定10万元借款要由袁某还钱。到2007年该案执行的时候,袁某欠款本息合计14万余元,袁某以卖掉房子相威胁,最终双方和解,袁某还款8万元了结本案。
    
律师评析:1、王某的过错在于,不应当借钱高利贷给朋友,这样做不但会失去朋友,而且收回借款也是相当困难。2002年借出款项5万元,2007年最后共回款10万元,历经5年时间,实在没有得到多少好处。2、袁某的过错在于,不应当以高利引诱朋友借贷,同样会失去朋友,更不应当卖掉公司股份意图逃债,机关算尽,谁知强中自有强中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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