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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高额投保 车毁索赔成功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以1.2万元买进的旧车,出险后能不能索赔12万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此打上公堂,法院判决结果为:能。
       四川广元市一市民以1.2万元的价格购进一辆旧车后,与保险公司约定,该车的保险金额为12万元,并交了3050元的保险费用。不久,该车因电路故障引起燃烧,全车报废。最近,围绕保险公司究竟应赔多少的问题,该市民与保险公司打起了保险索赔官司。
买车1.2万元 投保12万元
       这位市民名叫雷明俊,是利州中专汽车修理厂厂长。1991年9月,他从某被装厂买了一辆标致504汽车,付款1.2万元,该车系该被装厂于1984年11月购得,因旧车超编,故卖给了雷明俊。1994年10月19日,雷明俊与太平洋保险广元分公司筹备处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合同)一份,约定由该保险公司承担雷所购的这辆标致504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附加座位险及玻碎险的保险责任,并确定车辆重置价值为15万元,总保险金额为12万元,总保险费用为3050元。双方同意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共同执行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雷依约向该公司支付了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拒赔烧毁车辆
       1995年8月13日晚,雷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广巴公路上行驶时,该车突然起火,并被烧毁。经旺苍县公安局消防科鉴定,火灾系“化油器回火引燃电气线路和滤芯器等设备”所致。该保险公司获悉后,立即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和理赔的调查了解工作,并认可了车辆报废的事实。双方在该车的修前估损书中确认车辆损失为13.2万元,残值为2万元。之后,保险公司以雷明俊虚构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其投保行为具有欺诈性,保险合同无效,且该车系“自燃事故”,根据新的保险条款规定不应赔偿为由,拒绝按照双方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法院认定合同成立 该赔12万元
       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明俊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因雷购车后至投保前车辆价格状况本身的不确定性,雷购车价格不能等同于该车投保时实际价值。以雷购车价格确认雷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不符合事实,现在重新确认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亦不符合定值保险合同的特征。雷投保时申报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系雷当时对投保车辆价值和确认,不属申报不实。是否与该车实际价值适应,应由保险公司核查,并由保险公司与雷协商确定。但保险公司是否尽核查之责,不是保险合同成立之要件,故本案保单正本载明保险金额系双方协商确认,反映了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法院应予确认。加之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完整合法,保险合同应为有效。汽车自燃火灾事故属双方确认的保险事故,车辆烧毁后,保险公司应承担与其所收保险费相对应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拒不依约赔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新规定的保险条款已经适用的情况,因其不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能在本案中适用。故法院依法一审判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元办事处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雷明俊支付保险赔偿款12万元(扣减经鉴定后的残值)以及从1996年3月22日至实际赔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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