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成功索赔
2006年某某有限公司拥有的一辆宝马汽车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经维修共花费维修费近6万余元。由于某某有限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车损险在内的各种保险,2007年3月份其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由于该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没有进行年检,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即车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技术性年检的规定拒绝理赔。我们在接受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对该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最终形成了三点代理意见:1、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2、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没有向投保人明确告知;3事故与年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代理意见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向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