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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刑法考试知识点:宪法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3-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的解释机关

  (一)立法机关

  1.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主权理论,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宪法和法律的含义由议会来确定。

  2.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司法机关

  1.由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宪法首创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原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2.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采用该体制。

  3.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的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选择拒绝在本案中适用该法律。

  (三)专门机关

  1.专门机关指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

  2.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最早提出建立宪法法院的是汉斯·凯尔森。

  3.这一制度当代最流行,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1.依法解释;

  2.符合制宪目的;

  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5.字面解释;

  6.整体解释。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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