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宪法考试知识点:宪法修改
发布日期:2012-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修改方式
1.全面修改
即以新法取代旧法,对宪法整体进行变动。
2.部分修改
即在保持原宪法基本内容与结构不变的同时,对宪法有关条款加以变动。
二、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一)我国宪法的修改制度
1.历史演变
(1)1954年宪法:
①规定宪法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②规定了宪法的修改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
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
2.现行修改制度
(1)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3)通过要求: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4)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公布而非国家主席;
(5)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二)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
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部分修改。
【例题·多选题】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9-1-60)
A.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
B.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全面修改
C.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
【答案】CD
【解析】选项A错误。宪法的修改的提案主体是1982年《宪法》的规定。
选项B错误。1982年宪法是对1978年的全面修改。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第一次全面修改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第二次全面修改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第三次全面修改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82年宪法。
选项C正确。目前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通过了共31条修正案。
选项D正确。有关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注意看“宪法的历史发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