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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3-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我国民事行为分为:

a.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c.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d.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三要素:

① 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比如: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

② 目的意思: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经常条款)、偶素(特别条款)

③ 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口头、书面、推定、默示

注:效果意思与好意施惠①当事人之间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否赋予对方请求权②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公平原则③结合交易习惯

(二)意思表示可以分为:

● 对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到达主义的变种)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 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发出主义(悬赏广告)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做出主义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

1、真意保留(单方) 2、虚伪表示(双方) 3、隐藏虚伪(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实判断双方行为,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时成立;

单方行为,又分为无相对人(如遗嘱),意思表示一旦完成就成立;

有特定相对人(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还需要到达相对人才成立;

无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就成立,如登载在报纸上。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完成的意思表示获得了一个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价值判断

3.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① 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② 成立在先,生效在后或者不生效: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二)附条件的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条件与期限条件的发生具有可能性;期限的到来具有确定性——所附条件是已经成就的视为未附条件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已经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没有成就。

2.条件的分类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失效条件)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暂停条件、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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