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精讲之无效民事行为
发布日期:2012-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
* 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无效行为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民事主体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原则上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1)因欺诈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将导致行为无效;(2)因胁迫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将导致其行为无效;
案2 吴某家有祖传花瓶一个,据说是清朝年间的,1997年2月,沈某以8万元买回。1998年5月,沈某请专家鉴定,确认为民国时期的仿制品,实际价格不超过1万元。对此吴某也不知情。1998年10月,沈某找到吴某要求退货还钱,吴某以自己并不知情,是沈某自己自愿买下为由拒绝退货还钱。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还钱。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2 吴某家有祖传花瓶一个,据说是清朝年间的,1997年2月,沈某以8万元买回。1998年5月,沈某请专家鉴定,确认为民国时期的仿制品,实际价格不超过1万元。对此吴某也不知情。1998年10月,沈某找到吴某要求退货还钱,吴某以自己并不知情,是沈某自己自愿买下为由拒绝退货还钱。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还钱。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王某的儿子因抢劫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请律师萧某为儿子辩护,按约定交纳了代理费后,萧某又找到王某说有希望让王某的儿子被判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但要找司法部门的人活动,要王某私下另给5万元的活动经费,王某给了这笔钱。但后来王某的儿子依法被判有期徒刑10年,王某找到萧某,要求其退还那5万元的活动费,萧某称已用来为其活动了,拒绝退还。王某起诉到法院,以萧某未履行职责为由,要求萧某退还那5万元。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4、其内容缺乏确定性和可能性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恢复到民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包括人身关系的恢复原状和财产关系的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指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该行为被确认无效所发生的损失,如果该无效行为是合同行为,这种赔偿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法律后果。如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所得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1)该行为被依法撤销前是有效的;(2)是否使其效力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3)撤销权一旦行使,可将无效溯及到行为成立之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的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损害的是非国家利益的);(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损害的是非国家的利益);(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的内容(1)请求撤销已成立的民事行为(2)请求变更已成立的民事行为。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从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后果:有三种可能:
(1)有效(受害人不撤销);
(2)变更: (受害人要求变更);
(3)无效(受害人要求撤销)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需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依法不能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2)处分权限的欠缺,例如甲将从乙处承租的财产出卖给丙,经乙追认,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具有效力;(3)代理权的欠缺,例如,无权代理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例如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未经债权人
同意的,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同意后,可以有效。
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追认权人的追认行为的性质:(1)追认权是形成权;(2)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3)是辅助性的民事行为;(4)追认的方式应采用明示的方式。
4、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
追认权人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予以确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1)明示方式(可向追认权人表示,也可向对方行为人表示)(2)于追认前行使;(3)相对人须为善意。
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 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本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卖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之事是否可以办成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在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端正式调动后10日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天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告诉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