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危害结果的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危害结果有两种分类:
(1)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以危害行为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表现为:1、存在于未遂犯或者中止犯的中间结果;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3、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将危害结果划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有利于正确认识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
(2)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间接结果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不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结果,而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