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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笔记:危害行为
发布日期:2013-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第13 条明确指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构成,自然也无刑事责任可言。因此,研究和把握刑法上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危害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二、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凡是只能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消极行为就不能构成。

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就行为人自身的表现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三、不作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成立犯罪除了存在特定的义务以外,还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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