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刑法的危害结果
发布日期:2012-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结果的种类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前者如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后者如故意杀人罪。
2.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后者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损。
3.直接危害结果、间接危害结果。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
二、危害结果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
2005年/卷二/15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D)
A.构成非法行医罪 B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C.医疗事故罪 D 不构成犯罪
2.区分犯罪停止形态。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时,也可能成立既遂犯。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1)作为法定刑升格的依据。如抢劫致人重伤
(2)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如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减轻处罚。
(3)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如刑法中的行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诬告陷害罪
2008年卷二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考查点:对危害结果的理解)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考查了拐骗儿童罪)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考查了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