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住的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我爱人的名字,现在他提出离婚,孩子归我,我想要我们现在住的这套房子。这套房子总额28万元,首付9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现在每月需要还1300元,但这套房子才还了两年的贷款(我和他共同偿还的)。他说以后房子的贷款由我归还。另外,因为这套房子还在还贷,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我以后还要用他的名字替他还贷款。我认为这样订协议的话,我并不只单单拿到了房子,而且原来属于我俩的债务要我以后一个人偿还了!这样对我和孩子公平吗?等我还清贷款,想将房子上市交易时,是否还要经过他的同意?现在把这些写到协议书中,可以作为以后争执的证据吗?
答:
你丈夫的要求是合理的,不管哪一方取得房子,对于尚未还贷的部分都应由分得房子的一方承担。你可将房产解决方法写入协议书中,要求对方在还贷完毕后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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