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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继续还款,房子该归谁?
发布日期:2012-09-26    作者:王红影律师
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婚后帮助还贷部分的损失,以及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该如何补偿呢?    一般来说,只要还贷的时间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便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按照等分的原则对还贷数额分割,即离婚时取得房屋产权的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补偿给对方。同时,由于房价持续上涨,在分割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时,还应综合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等,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当然,尚未偿还的按揭贷款也应作为个人债务由其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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