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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内)财产约定》订立要点及示例
发布日期:2013-01-11    作者:孙新律师
来源:中国婚姻家庭网

(一)婚前(内)财产约定概述

    婚前(内)财产约定,即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以约定的形式,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分配的一种分配方式。此处所指“夫妻”,可以是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也可以是即将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当事人,但最终也必须以登记结婚为夫妻财产约定生效的前提条件。     在制定婚前(内)财产约定的过程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主体资格。婚前(内)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其中包括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和签订协议时未办理,但最终在处置分割财产前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准夫妻。    (2)明确生效条件。协议由双方自主订立后,需要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方能生效。虽然男女双方订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后来未能结婚或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由于夫妻关系的不合法,该协议自然不生效。    (3)订立过程合法。夫妻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协商,自主订立。    (4)明确对内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明确对外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之规定,“夫妻对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夫妻之间约定二人所有财产的一种分配方式,只在夫妻彼此之间具有效力,不及第三人;只有当第三人知道夫妻间有财产约定协议的情形下,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二)婚前(内)财产约定的结构及制作要点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部: (1)文书的名称,即首页正上方居中标明“婚前财产约定”或“婚内财产约定”; (2)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写明签订婚前财产约定男女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等。 正文: (1)写明需要约定的财产范围和与其相对应的分配方式,约定财产范围应当全面、具体,分配方式应当与其对应,避免遗漏; (2)写明需要约定债务的分配方式; (3)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4)协议生效条款。 尾部:婚前(内)约定订立双方亲笔签名,并注有订立的年、月、日   摘自:卢明生编著《婚姻家庭文书诉状实例》   (三)婚前财产约定的范例如下:
  婚前财产约定   男方:戴金双,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北京市某单位员工,现住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小区×号楼×室,  身份证号:××××  女方:李少英,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北京市某企业职工,现住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小区×号楼×室,  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经自由恋爱相识谈婚,并准备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结为夫妻。为明确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以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权利归属及责任的承担,以保障婚后生活的和睦相处、恩爱互助,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当中。男方的婚前财产有: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房屋; 2.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前于××银行的存款××万元。此款项若用于婚后生活,应予返还; 女方的婚前财产有: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房屋; 2.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前于××银行的存款××万元。此款项若用于婚后生活,应予返还;   二、婚后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1.婚后财产的各自收入所得归各自所有;          2.婚后来源于各方亲属的赠与、继承所得,不论是否明确归哪一方所有,均根据来源归各自所有;   三、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          1.婚前各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方享有与承担; 2.婚后因婚姻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3.婚后因各方名下的投资,不论所得是否用于婚姻生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共同生活基金的设立          由于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所得主要归各自所有,为保障婚姻生活的顺利进行,应付日常生活开支及子女抚育费用的需要,同时考虑到男方的收入大于女方,双方一致同意:男方出资20万元,女方出资5万元,作为日常生活基金。此基金由女方管理,生活及抚育费用开支从此基金中支付,不足时按4:1的比例填补。双方应当及时对共同生活基金进行补足,不按协议约定缴纳共同生活基金的,另一方有权从不缴纳方个人财产中获取同等价值的财物,作为其共同生活基金的出资。   五、除因上款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隐匿、出借、出卖另一方个人财产。若情况紧急的,违约方应当及时补足现金或返还原物,违约方因上述行为给另一方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予以补偿。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始生效。   男方(亲笔签字):戴金双                                               女方(亲笔签字):李少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四)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6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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