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 男方:戴金双,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北京市某单位员工,现住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小区×号楼×室, 身份证号:×××× 女方:李少英,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北京市某企业职工,现住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小区×号楼×室, 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经自由恋爱相识谈婚,并准备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结为夫妻。为明确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以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权利归属及责任的承担,以保障婚后生活的和睦相处、恩爱互助,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当中。男方的婚前财产有: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房屋; 2.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前于××银行的存款××万元。此款项若用于婚后生活,应予返还; 女方的婚前财产有: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房屋; 2.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前于××银行的存款××万元。此款项若用于婚后生活,应予返还; 二、婚后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1.婚后财产的各自收入所得归各自所有; 2.婚后来源于各方亲属的赠与、继承所得,不论是否明确归哪一方所有,均根据来源归各自所有; 三、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 1.婚前各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方享有与承担; 2.婚后因婚姻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3.婚后因各方名下的投资,不论所得是否用于婚姻生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共同生活基金的设立 由于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所得主要归各自所有,为保障婚姻生活的顺利进行,应付日常生活开支及子女抚育费用的需要,同时考虑到男方的收入大于女方,双方一致同意:男方出资20万元,女方出资5万元,作为日常生活基金。此基金由女方管理,生活及抚育费用开支从此基金中支付,不足时按4:1的比例填补。双方应当及时对共同生活基金进行补足,不按协议约定缴纳共同生活基金的,另一方有权从不缴纳方个人财产中获取同等价值的财物,作为其共同生活基金的出资。 五、除因上款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隐匿、出借、出卖另一方个人财产。若情况紧急的,违约方应当及时补足现金或返还原物,违约方因上述行为给另一方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予以补偿。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始生效。 男方(亲笔签字):戴金双 女方(亲笔签字):李少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