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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与异性结婚 法院建议可撤婚
发布日期:2013-01-11    作者:110网律师
来源:新京报 
同性恋者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这样的婚姻关系在现有法律中并未涉及。昨日,北京一中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发布调研,建议将此类婚姻在今后的立法中归于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受到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事后可适用撤销婚姻。而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不属于该种情形。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媛
  【案例】 1
  同性恋丈夫出走 法院判离
  2006年,32岁的艾女士与洪先生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5月两人结婚。艾女士诉称,婚后丈夫一直不与她进行夫妻生活,她经调查得知,丈夫是同性恋,为了遮蔽社会舆论及家庭压力,用结婚来隐瞒是同性恋的事实,艾女士便与丈夫长期分居。
  艾女士称,丈夫深深地伤害了她的感情,使她的精神受到极大打击,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案件审理期间,洪先生未出庭应诉。
  法院查明,自2009年起,艾女士与洪先生就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洪先生曾提过离婚,但经双方父母劝说又放弃,2012年3月,洪先生离家出走,就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未归。
  法院注意到,洪先生离家出走已数月,没有尽到对家庭的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父母意见,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判决二人离婚。
  【案例】2
  夫妻感情未破裂 离婚不成
  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2011年2月14日,23岁的尤女士与罗先生结婚,同年11月儿子降生,但之后不久尤女士却向法院提出离婚。
  尤女士当时诉称,由于与罗先生属“闪婚”,自恋爱到结婚仅10余天,因对各自性格不甚了解,婚后二人缺少共同语言,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闹,现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但罗先生却说出了真实原因,两人其实是小学同学,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因尤女士是同性恋所以才会与自己发生矛盾,但他表示愿意原谅妻子并对她、孩子负责,愿与其继续共同生活,希望尤女士给予机会。
  最终,法院以尤女士夫妇婚龄虽短,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离婚诉求。
  ■ 解析
  感情破裂是判离主要标准
  造成上述两起案例截然不同的结果,是依据我国《婚姻法》,将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虽然同性恋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但却未必一定导致感情破裂,进而离婚。
  事实上,一中院研究分析近年裁处的涉及同性恋问题的离婚案件,发现当事人基于对方同性恋提及的诉讼请求,第一种就是上述两起案件中的发现对方系同性恋,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还有一种更为“棘手”的案件,即不要求离婚,而是基于对方系同性恋要求撤销这段婚姻。不久前一中院刚审结一起案件,女方婚后发现男方系同性恋,遂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女方认为,如果走离婚程序,她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将被登记为离异,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她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况且她虽与男方结婚,但并未与其发生性接触,尚系处女,登记为未婚更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 建议
  “撤销婚姻对双方都有益”
  那么此类婚姻究竟应该怎么办?
  一中院调研后提出,从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一方的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其实将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纳入可撤销的范畴,才更有利于对双方的保护。
  首先,效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范围,一方起诉要求离婚,而婚姻关系一旦归于无效,判处结果可能是超出双方预期,未必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有益。而如果将该类婚姻纳入到可撤销婚姻范畴,则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和同性恋者都有益,一方面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可以选择离婚、或是撤销婚姻,另一方面一旦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双方还没有选择撤销婚姻,则婚姻关系趋于稳固,有利于双方的生活。
  ■ 追访
  离婚时将在财产上照顾性取向正常一方
  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会以对方同性恋,要求其在离婚纠纷中得到损害赔偿。对于此类请求,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性取向正常的配偶诉求损害赔偿的,不应得到支持。
  还有一些当事人会基于对方同性恋,要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其少分。对此法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此处的“无过错方”是否局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值得斟酌。在一方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将性取向正常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较大争议,在财产上对其予以照顾也符合上述“合情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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