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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商标被侵权
发布日期:2013-01-10    作者:110网律师
从四川长虹公司得到“长虹”商标授权使用的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虹公司)发现北京西站文化广场通道中有商户销售假冒的“长虹”手机,遂将北京西站文化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及商铺业主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凯虹公司起诉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电视、冰箱、空调、通讯、网络、数码等产业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综合型跨国企业集团。1999年,该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取得了“长虹”注册商标。经长期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长虹”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2008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凯虹公司排他许可使用上述商标,随后又授权凯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和维权。2012年10月,凯虹公司发现陈先生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站文化广场通道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假冒“长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的商品,且销售价格远低于公司同类商品价格,凯虹公司对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凯虹公司认为,陈先生作为手机专营销售商,熟知各类手机机型和价格,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与“长虹”商标相同或相近似,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北京西站文化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方,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陈某的侵权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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