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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民事主体其他主体之异同
发布日期:2013-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一)个体工商户

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的不一致:个体(工商)户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是民事诉讼主体,而业主是被告名义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是共同被告,连带责任。但最终责任由实际业主承担,名义业主可以向实际业主追偿(替代责任)

(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字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合伙企业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可以字号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全体合伙人是被告,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银行、保险公司的,只能以分支机构单独做被告。

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情形  诉讼当事人
 1、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1)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2)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2、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3、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法人

 

(四)其他情况

失踪的情况:财产代管人是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是失踪人

监护的情况:被监护人是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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